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987,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祖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念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念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雙方租賃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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