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啟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瑋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16,285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二、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之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聲請狀請求事項第一項標的金額載「壹萬陸貳佰捌拾伍元」,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