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2989,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工程之合約(如契約書、相對人訂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