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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御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已廢止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
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二、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勿遮掩)。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
四、請陳明請求年息10%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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