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01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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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鄭文濤業於113年2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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