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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于貞(即黃仁義之繼承人)
黃聿玲(即黃仁義之繼承人)
黃勝郁(即黃仁義之繼承人)
黃勝新(即黃仁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仁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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