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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德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孫德岫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7年1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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