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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皮爾凱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戚大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林美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皮爾凱登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號14樓之3」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三、聲請人應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社區管理費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簽收之記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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