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荃博科技有限公司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一、債務人荃博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元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荃博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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