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271,2024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