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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美玲於民國(下同)108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整,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01月02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3.39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2月0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722,084元(其中本金704,435元,緩繳息17,64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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