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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世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7191元 廖世任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6151元 廖世任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6978元 廖世任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廖世任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452,612元正未給付,其中447,191元為本金;
5,121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世任於民國111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96,866元正未給付,其中96,151元為本金;
71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廖世任於民國110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47,652元正未給付,其中46,978元為本金;
67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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