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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松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394元 彭松賢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40066元 彭松賢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22287元 彭松賢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72757元 彭松賢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74615元 彭松賢 自民國113年 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彭松賢於民國112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101,409元正未給付,其中96,394元為本金;
4,222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彭松賢於民國112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248,349元正未給付,其中240,066元為本金;
7,490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彭松賢於民國111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126,859元正未給付,其中122,287元為本金;
4,079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彭松賢於民國111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76,772元正未給付,其中72,757元為本金;
3,222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彭松賢於民國111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79,896元正未給付,其中74,615元為本金;
3,98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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