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283,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煒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8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016元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15936元 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一)債務人鄭煒樺於民國112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58,730元正未給付,其中57,016元為本金;
1,71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煒樺於民國11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746,427元正未給付,其中715,936元為本金;
29,698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