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319,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文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虹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延滯金,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