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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樂好斯餐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
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含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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