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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佰玖拾捌元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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