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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華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奕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信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景華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三、聲請人應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簽收之記錄到院,或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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