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慧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明文、邱靜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全部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