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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巴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夏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夏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劉夏萍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劉夏萍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桃園市○○路0段000000號5樓-1、桃園市○○路0段000000號5樓之2、桃園市○○路0段000000號5樓之3、桃園市○○路0段000000號5樓之1、桃園市○○路0段000000號5樓之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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