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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BORNE ROMAIN JACQUES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證明文件(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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