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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生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前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和解書所示,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79萬元及違約金30萬元。
聲請人應陳報就違約金新臺幣30萬元部分得請求以年息5%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或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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