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440,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博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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