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441,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睿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應計付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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