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憲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泓霖、王坤木、夏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書、匯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