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憲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泓霖、王坤木、夏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泓霖、王坤木、夏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