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454,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盛德律師(即張剛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被繼承人張剛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就管理被繼承人張剛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