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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陽青山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思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思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李思潔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苗栗縣○○市○○街00號6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李思潔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李思潔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六、應提出相對人李思潔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李思潔(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苗栗縣○○市○○街00號6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之證明文件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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