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郭阿彩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原債務人郭阿彩占用債權人土地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