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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雅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57,600元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上方所載之姓名與相對人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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