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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35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163元 自民國95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17811元 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緣債務人胡惠珠於92年03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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