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544,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成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兆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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