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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莊舜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沈國榮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沈國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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