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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仁普新銳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惠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莊惠喬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4」,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莊惠喬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四、應提出相對人莊惠喬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莊惠喬(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4」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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