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590,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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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金榮
代 理 人 林雅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明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二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查聲請人提出支票二紙並未記載約定利率,且依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亦無從認定兩造約定借款利率為12%,聲請人應陳報請求按年息12%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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