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590,2024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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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金榮
代 理 人 林雅鈴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所提之債權釋明文件並無關於利息之記載,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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