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602,202404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璦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