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604,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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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曉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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