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630,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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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蓁(原名張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3元 張淑蓁(原名張淑貞)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9593元 張淑蓁(原名張淑貞)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一)債務人張淑蓁(原名張淑貞)於民國9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99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43,089元正未給付,其中13,393元為本金;
29,612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淑蓁(原名張淑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304,312元正未給付,其中89,593元為消費款;
210,760元為循環利息;
3,9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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