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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772元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7831元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一)債務人陳淑蘭於民國93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420,499元正未給付,(其中90,772元為本金, 329,7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淑蘭於民國94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267,788元正未給付,(其中57,831元為本金, 209,9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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