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661,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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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泓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查債務人廖泓庭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69,02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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