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證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至最多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