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耀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勝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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