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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附表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曾慧玉於民國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570元曾慧玉自民國113年03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0774元曾慧玉自民國113年03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93,300元正未給付,其中90,570元為本金;
2,237元為利息;
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慧玉於民國112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288,426元正未給付,其中280,774元為本金;
6,859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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