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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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