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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永聰
何家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淳于淑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呂永聰、何家玲共計新臺幣6,000元之法律依據、請求標準及計算基準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確時於101年8月至110年5月租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2」之完整版租賃契約。
三、本件聲請人為呂永聰、何家玲,請具狀更正蓋有聲請人何家玲之印文及簽章。
(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聲請狀所載之具狀人未蓋有何家玲之印文,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請提出相對人淳于淑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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