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760,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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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霖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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