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79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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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71年3月1日)之「輔助人朱毓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相對人劉俊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法院宣告輔助生效,112年4月24日法院裁定由朱毓智輔助,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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