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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相對人等二人「分別」給付新臺幣120萬元?抑或「共同」給付新臺幣120萬元?又或「連帶」給付新臺幣120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相對人等二人「分別」給付新臺幣120萬元?抑或「共同」給付新臺幣120萬元?又或「連帶」給付新臺幣120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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