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司促,3801,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黃思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思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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